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9月22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告》。缴存人购买已在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的兰州市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针对提取时限与额度,《通告》明确,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该房屋在住建部门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提取金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
此项业务只能由提取人本人办理,不得代办。缴存人不得以同一套房屋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须划转至缴存人认购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完成网签备案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动用资金。
购房人在网签备案前中止购房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路径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撤销认购协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所购房屋需要撤销网签备案,则须先行原路径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住建部门撤销网签备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提取金额的,由住建部门督促退回,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缴存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违规提取的,按照《兰州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办法》(兰住管﹝2021﹞4号)处理。购房人以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取得网签备案合同的,本人、配偶仍按中心关于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办理提取业务。